根据贵州省的的哺乳假相关规定可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且在休假期间的工资是正常发放的。
贵州省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每天1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这一规定适用于多胞胎生育的情况,哺乳期间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在哺乳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参加贵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津贴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具体休产假时间。
哺乳假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女性提供的假期,从孩子出生之后到满一周岁为止,女性每天都能够享受上午和下午各办个小时的哺乳假,不管是哪个省份以及城市都是需要遵守的,但是一些详细的规定各地区是不同的,下面是详细介绍: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内蒙古 |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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