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哺乳假是专门为哺乳期女性设置的一项政策,目的在于保护生产后的权益,主要的政策内容是在孩子一周岁之前母亲每天享受一个小时的哺乳假,让有需要喂养孩子的女职工,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半个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也可以将它合并为每天一小时。
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生产后的女性可以享受为期一年的哺乳假,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各个城市之间的哺乳期女职工,还能够享受到额外的一些补助政策,但是很多女性却不知道,而以下则为大家详细介绍山东省各大城市哺乳假最新规定:
济南市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青岛市政府规定,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临沂的女职工在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潍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至子女满14周岁。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菏泽市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哺乳假国家未规定,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生育了一个孩子每天就有一个小时的喂奶时间,而生育了2个的话,每天就有2个小时的哺乳假,都是按倍增加的,具体的休息时间也是可以和公司商讨的,要视情况而定。
女职工的哺乳假是自从孩子出生后就可以申请的,并且能够享受到孩子满一周岁,无论在此期间有没有选用母乳喂养,都是能够享受的,因此只要是生育之后的女职工,都是能够合法享受这项政策的。
哺乳假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女性提供的假期,从孩子出生之后到满一周岁为止,女性每天都能够享受上午和下午各办个小时的哺乳假,不管是哪个省份以及城市都是需要遵守的,但是一些详细的规定各地区是不同的,下面是详细介绍: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内蒙古 |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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