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的产假并不是三个月也不是六个月,而是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之上增加了60天,也就是总的有158天,另外如果遇见难产、剖腹产以及生育多胞胎的情况还能够分别增加15天的产假,该地的产假并不包括节假日,遇上节假日顺延,并且在产假期间工资标准不变,按照职工原工资进行发放。
宁夏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并非简单的三个月或者6个月。
员工享受产假、护理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员工产假工资,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产假工资标准,即为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在内,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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