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的政策是1978年开始提出,当时的政策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就是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定结婚年龄,指的是男22岁,女20岁之后结婚。而晚育则是指女性在法定生育年龄,指的是24-29岁之后生育。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这种政策虽然没有消失但是也不再经常被提起。
1973年提出的“晚、稀、少”政策目标在1978年明确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宣传口号和“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数量限定性目标,并进一步在1980年通过《公开信》的方式“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晚婚晚育政策政策从此出台,具体细则如下:
1972年起,宣传晚婚晚育,晚婚年龄比法定婚龄推迟3年,1983年推行晚婚晚育,规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1985年2月规定,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婚假增12天;实行晚育的,产假增15天。而1979~1988年,初婚女性33637人,晚婚19829人,晚婚率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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